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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定结公安:依法办理!
发布日期:2024-05-06 | 文章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微信作为当前主流的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
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论很常见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可能就违法了......


导语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保障广大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定结县公安局紧扣“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扎西岗乡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案。

事件经过 回顾


4月22日,定结县扎西岗乡某村村民多某因与村长曲某发生口角争执,便在该村集体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村干部,传播范围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
 扎西岗乡派出所迅速介入,依法将多某传唤至所内进行调查,及时制止了此事在网络上的进一步发酵和传播。


在近217人的微信群中

多某在群内多次进行辱骂......

经询问
多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被定结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小课堂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守法,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辑:白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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