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市民群众主动自觉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为有效管控风险作出了贡献。但总有极个别人员干扰防控大局,心存侥幸,贪图私利,做出与政策规定相悖之事。
近期,拉萨警方及时查处了471起行政案件,对786人进行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私自配送货物
9月14日20时许,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在拉萨疫情管控期间,未取得任何外卖送货资格和未经拉萨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私自驾驶电瓶车送货物并赚取跑腿费,经查王某在疫情管控期间存在多次私自送货的情况。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阻碍执行职务
近日,堆龙德庆区东嘎派出所接到某出租房房东报案称,索某、朗某、平某三人于前一晚在某出租房旁边的自建房内喝酒,并在早晨回家时与出租房房东发生冲突,民警接报警后立即前往该出租房制止。在制止过程中,三人与民警发生口角,并对民警进行殴打。
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散布网络谣言
9月7日,邱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涉疫谣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当雄县公安局依法对该男子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邱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聚众饮酒
9月12日21时许,墨竹工卡县公安局日多乡派出所民警联合日多乡念村委员会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念村2组一辆小型汽车内聚集。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洛某、次某、索某、顿某、普某、吴某六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聚集饮酒。
目前,日多乡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六名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不佩戴口罩私自外出
9月10日,经开区公安分局驻某小区防疫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某小区内男子李某违反高风险区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且不佩戴口罩。目前,经开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六、不遵守防疫规定私自外出
9月12日晚上20时许,孙某、仁某、拉某、丹某四人在疫情期间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公告,无视防疫工作要求,从团结新村内私自出家门随意走动。
目前,城关公安分局扎细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孙某、仁某、拉某、旦某四人进行行政处罚。
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拉萨公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布再提醒
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措施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