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
发现1起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办案中,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现西藏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企业法人及劳动者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此,堆龙德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两万元罚款,并责令公司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经协调,该童工表示愿意回到原居住地继续完成义务教育。该公司向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承诺书,承诺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把该童工安全护送回家。目前,该童工已从拉萨安全返程。
执法人员特别提醒:所有用人单位,用工需谨慎,勿碰童工“高压线”,招录员工时,务必核查求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另外,广大家长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编辑: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