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
次某、桑某、陈某3人
对自己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陈某已被行政拘留
次某、桑某已被行政罚款
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
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证件
均不能交易买卖
非法买卖将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
提供作案工具
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
(编辑:白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