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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公布3起药品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07 | 文章来源: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自治区药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日喀则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针对药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药品为重点,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消除一批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一



查处一起药店销售劣药案件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3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发现位于桑珠孜区扎德路八居委的“西藏紫丹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公司”货架(合格区)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葡醛内酯片”和“多酶片”,2024年4月1日,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为20220102的葡醛内酯片6瓶和批号220301的多酶片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警示:

劣药的药效不稳定,如果过期药品发生变质,会引起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应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药品,定期开展药品质量隐患排查并做好养护记录,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药品经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

案例二



查处一起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件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7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藏阜君大药房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公司药品分类不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货、账、票不相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警示: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本案的查处旨在告诫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督促其他药店全面开展自查,提升自身质量管理,维护好药品质量安全,为老百姓营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

案例三



查处一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件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西藏进源医药有限公司日喀则第二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的销售小票机自2024年4月至现场检查之日未开机使用,处方药的处方记录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该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药店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警示: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并要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解并形成凭处方购药的习惯,避免因为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同时买药后保存好购药凭证,如小票、发票等,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编辑:次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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