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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违法地点:京藏高速3840公里+500米处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F69**
违法人姓名:斯***
案例二
违法地点:金珠西路与民族南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V82**
违法人姓名:旦***
案例三
违法地点:金珠西路与民族南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N66**
违法人姓名:马**
案例四
违法地点:纪念碑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S64**
违法人姓名:石*
案例五
违法地点:109国道3869公里+100米处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21N**
违法人姓名:次*
案例六
查获时间:2025年4月30日13时02分
违法地点:当热路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V09**
违法人姓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