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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1人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4-07-05 | 文章来源:平安桑珠孜

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

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近日

桑珠孜公安查处1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6月14日

德勒派出所接到

刑侦大队转办的一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接案后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

刘某为获取报酬

使用他人银行卡

帮诈骗分子取现4万元

从中获取“好处费”

经询问

刘某对自己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德勒派出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

依法对刘某作出

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而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编辑:白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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