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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发布日期:2015-12-15 |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主席令第21主号,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 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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