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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色情”屡禁不止,主播和平台该担何责?|说·法
发布日期:2023-04-05 |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
斗鱼被曝存在“软色情”表演,
引发舆论关注。
有用户投诉称,
斗鱼上多位衣着暴露的主播
在直播间内以暗示性动作
鼓励用户打赏。
事实上,
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
近年来,
在直播短视频等平台上靠衣着暴露、
行为挑逗吸引眼球的擦边行为
层出不穷。

“软色情”屡禁不止,

主播和平台该担何责?

如何彻底杜绝

“软色情”直播行为?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的专业解读!

“软色情”屡禁不止,
主播和平台该担何责?

“软色情”泛指打色情擦边球的行为,目前对于如何界定“软色情”,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

而对于这类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少。对于主播来说,《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规定,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如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若平台故意利用直播传播色情、淫秽,也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受到刑事处罚。

如何彻底杜绝
“软色情”直播行为?

治理“软色情”的难点之一是每个人对于“软色情”的标准判断不一。对此,相关司法、立法机关应当就“软色情”的定义进行明确。除了立法外,还应鼓励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平台可采取引入第三方“鉴黄师”“鉴俗师”的措施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此外,平台还可以对主播直播的内容进行低分辨率影像留存合理时间,以便追溯其言行的合规性,实现更好打击“软色情”传播,净化网络空间。

(编辑: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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