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管互认,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网络执法协作机制的规定。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管互认,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联合惩戒机制的规定。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活动、限制上网行为和禁入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行业等信用类惩戒措施。
根据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编辑: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