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或者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关闭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对其成员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发现传播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未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关闭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
第二十八条 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规定。
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谓滥用职权,是指故意逾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做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情。
(编辑: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