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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资源可以随便使用?网络知识产权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22-11-21 | 文章来源:网信佳木斯微信公众号

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看到的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案例

原告是一名延时摄影师,被告是一名淘宝店铺经营者。原告选取北京71个不同地标,拍摄5392张照片,利用电脑软件将照片进行编排和配乐,形成3分43秒的视频《延时北京》,并在网上发表。被告未经许可,未表明作者身份,在淘宝店铺出售《延时北京》视频。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5270元。

案例分析

延时摄影是一种特殊的拍摄技术,将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视频抽帧的方式制作的视频,呈现被拍摄物体的动态变化。原告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392张照片,并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上出售涉案视频,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标明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项中明确,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八条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编辑: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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