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最新动态
购买使用伪造号牌?小聪明付出大代价!
发布日期:2023-09-12 | 文章来源:山南公安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

行驶的通行证之一

用于区别不同机动车的身份

然而个别车辆驾驶人

为了躲避执法、自作聪明、尽出“花招”

竟然故意购买、使用

伪造车辆号牌

“假号牌”不仅损害他人利益

更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管理秩序

警察蜀黍对这类违法行为忍!


9月6日,山南市桑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交警大队移交公安厅转办线索称:日喀则萨迦县籍人员索某(化名)在桑日县某单位务工时疑似通过网络购买伪造车牌,请治安大队依法调查。接到该线索后,县局治安大队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由于索某目前在日喀则市拉孜县务工,治安大队随即派民警到日喀则市拉孜县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5月索某在桑日某单位务工期间,通过网络购买了两副伪造机动车号牌(**C9305),索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桑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索某处以拘留5日、收缴非法购买的2副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人只知道制作和出售假证的人违法了

但是不知道购买和使用假证也是违法行为

使用假牌、套牌的车辆极有可能未能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没有合法手续和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极易逃逸,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拉增)

img2.png

电话

举报电话

0891-6315315

APP